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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发表时间:2021-05-03 10:55来源:上海科技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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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1.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立符合科学发现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技术研发类项目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二、工作流程和方法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流程主要包括经费决算及审计、验收申请、评前审查和评价实施等主要阶段。 (一)经费决算及审计 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项目下设课题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经费进行决算;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经费决算审计要求如下。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协同课题承担单位,委托1家具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在双方协商、公允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定,从项目(课题)资金列支。 2.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项目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资助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接受审计委托1个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出具课题审计报告。 (二)评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 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3. 3.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4. 审计报告(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 5. 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评前审查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项目管理机构在收到整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 (四)评价实施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通过评前审查后的3个月内完成。项目管理机构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1. 组织实施 对于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会议评价方式,邀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参加,总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财务专家担任副组长。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对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和项目经费评议得分,确定项目专项经费结余。如项目下设课题的,形成各课题经费评议得分,确定各课题的经费结余。 采用通讯评价方式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一般邀请不少于3名的技术专家,并可视情邀请财务专家。由专家独立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项目管理机构形成经费评议得分,并结合专家意见和经费评议得分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2.评价结论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为通过。 (2)项目(课题)在综合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未通过。 ①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②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的,按未通过处理。 ③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④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⑤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⑥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结题。 三、结论下达及应用 1.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完成1个月内,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档案,并向市科委提交评价结论书建议。市科委审核通过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 2. 加强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完成起两年内(自发出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承担单位应主动按原渠道返还。 3.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项目(课题)经费评议得分80分及以下,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后1个月内返还结余资金。 四、责任与监督 1. 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保密项目除外)。按照不高于当年完成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数5%的比例,通过专家评价、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相关抽查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作为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2.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客观真实评价项目综合绩效,并向市科委报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如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重大问题、失信行为,应客观及时报送市科委。 3. 会计师事务所应客观、完整反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审计报告,或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未能按要求如实反映被审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在市科委组织的审计监督评估不及格的,市科委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涉嫌犯罪的,市科委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和经费,纳入相关材料。对应返还的结余资金,按期返还;对于留作使用的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下设课题的,可参照本规范要求开展课题综合绩效评价。 5. 参与综合绩效评价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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